今日上午,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修正案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民促法三审稿今日通过,营利性民办学校禁入义务教育

2016-11-08 11:57:38发布     来源:多知网    作者:徐佐君  

  多知网11月7日消息,今日上午,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124票赞成、7票反对、24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

  民促法三审稿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修正案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正案规定,非营利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在本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根据依照本决定修改后的学校章程继续办学,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照本法规定进行清偿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在本决定施行前的出资、取得合理回报的情况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收费方面,修正案第三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此外,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职工待遇。

  在上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副部长朱之文表示,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是限制义务教育阶段由民办学校提供有特色、多样化的教育服务。现有收费较高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根据各地的具体办法来确定收费标准,保持自己的办学特色,只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要求,都可以继续举办。

  朱之文指出,目前我们国家已经审批设立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没有一所是营利性的,即使是收取较高学费的民办中小学也不是营利性的。所以,不存在法律实施后会有一大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会被强制退出的问题,只有个别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他如果想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时候,会受到这个条款的限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许安标解释,非营利性和盈利性民办学校的界定标准在于,举办者出资举办民办学校是否从办学活动中取得收益,办学的结余是否全部用于继续办学,若学校终止,清偿债务之后的剩余财产是否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多知网 徐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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