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知网10月31日消息,今天上午,民办教育促进法正案草案三审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三审稿中提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草案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分配。
在二审时,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非营利民办学校应当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的用地优惠。三审稿据此修改了相关条款,“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
同时,会议对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并建议,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公共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2015年1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部分教育法律修正草案,明确了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5年8月24日,《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2015年12月21日,会议第二次修改了《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草案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2015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一揽子修正案草案进行调整,“一揽子”中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暂不交付表决,待进一步完善后,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
2016年1月7日,《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布,民办学校的分类标准出台,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多知网 肖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