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财务部、教育部印发了《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补助资金支持的学校必须是已列入当地学校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也就是说,民办学校很难获得资金支持。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民办教育分会副会长马学雷认为,在新的形势下,民办教育举办者要重视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民营”办学形式,这种办学形式应该是未来民办教育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
在新的形势下,民办教育举办者要重视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民营”办学形式,这种办学形式应该是未来民办教育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
财政部教育部8月29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00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以下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义务教育发展,改善薄弱环节、提升能力的转移支付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东部部分困难地区。
《通知》规定,补助资金支持方向包括新建、改扩建和修缮必要的校舍,有序增加整体教育资源不足地区的学位供给,消除城镇“大班额”;加强乡镇寄宿制学校宿舍、食堂、厕所和体育运动场地建设,配备洗浴、饮水、取暖等学生生活必需的设施设备;对规划保留的乡村小规模学校,要结合实际设置必要的功能教室,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保障基本教育教学需要;按照教育信息化“三通”要求,在宽带网络接入学校的条件下,完善学校网络教学环境,为确需保留的乡村小规模学校配备优质数字教育资源,支持“互联网+教育”试点建设。
《通知》规定,补助资金重点向基础薄弱、财力困难的省份特别是“三区三州”等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并对教育脱贫攻坚、前期化解大班额、推进两类学校建设、加强教育信息化应用等方面工作力度大、成效显著的省份予以适当奖励。
《通知》同时规定《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28号)同时废止。说明补助资金的使用不限于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了。
能够查到的资料是,按照上述废止的文件,2018年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中央补助资金预算共3,605,000万元。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等省都能拿到200,000万元以上,河南最高为283,000万元。
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下,今年的补助资金应该不会比原来少,要体现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支持。
然而,这个《通知》规定,补助资金支持的学校必须是已列入当地学校布局规划、拟长期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看起来补助资金和民办学校没有关系了,尽管民办学校也是社会公益事业,而且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必须是非营利学校,等于是举办者向社会捐赠后按章程规定参与管理的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要想获得健康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物质支持。既往民办学校的快速发展,除了全体民办教育人的努力和良好的社会环境外,也离不开宽松政策的鼓励。但现在很明显,义务阶段民办学校整体政策“偏紧”,比如“公民同招”、“摇号招生”、“招生范围纳入审批机关统一管理”、多地政府部门实行非营利学校收费标准须经审批限价。
如果民办义务教育的政策向公办教育看齐,那么民办学校的物质支持能不能也向公办看齐呢,这要看政府的支持力度和民办教育的创新,民办教育的举办者们必须顺应历史潮流的发展,推陈出新,满足社会和人民的需要,获得政府的支持。
“公办民营”就是很好的形式,学校是公办的,民办学校利用自身机制形成的管理和品牌优势参与学校运营,获得政府补助资金对学校的支持。这种做法也是系列中央文件所支持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规定,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是政府依法宏观管理、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社会有序参与、各方合力推进的格局更加完善。完善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要改进管理模式,试行学区化管理,探索集团化办学,采取委托管理、强校带弱校、学校联盟、九年一贯制等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定,深化办学体制改革要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充满生机活力的办学体制,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全社会积极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格局。调动全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进一步激发教育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深化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扶持薄弱学校发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开展公办学校联合办学、委托管理等试验,探索多种形式,提高办学水平。
国务院81号文(《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提出,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
应该说,上述系列文件已经明确地打通了“公办民营”模式的道路,只待民办教育举办者去积极地探索实践。
“公办民营”模式的基本特点应该是,地方政府决策,民办学校举办者积极参与,签订委托管理协议,保持学校公办属性不变,保持学校资产权属性质不变,运营者依托原有民办学校的优质管理,向被托管公办学校派任核心团队,改革人事制度、绩效管理、教研教学、人才培养模式和后勤服务体系,地方政府给与支持与激励。
“公办民营”学校实质上还是公办学校,保持了公共服务属性不变,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不变,只不过是突破了办学性质的限制,引进了优质教育资源和管理方法,激发了办学活力,从而提升了学校教育质量。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发展环境已经悄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民办学校必须顺势而为,拓宽办学模式。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规定,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2018年12月1日,教育部办公厅通报了几起地方民办义务教育发展问题。指出一些地方在义务教育发展中出现了公办民办发展失衡、履行政府职责弱化、少数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等突出问题,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利益和教育良好生态。提出坚持政府发展义务教育的法定责任,严禁以发展民办教育为名推卸政府责任,坚持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投入的重中之重,切实办好公办学校。
在今年7月9日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发布会上,就地方教育生态环境中,如何合理配置公办义务教育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比例和关系问题上,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明确回应,要强化规划引领,各地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科学做好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加强统筹,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确保公办义务教育的主体地位不动摇。
也就是说,未来在义务教育的发展上,国家重在举办公办学校,民办不在鼓励之列。但恰恰在历史上形成的民办基础教育发展的格局是义务教育占比高,在很多地市级、县市级城市中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质量好。
在历史转折关头,顺势而为,民办教育举办者发挥民办教育利用体制机制优势经过长期发展积累起来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管理优势,托管公办学校,提升薄弱公办学校的办学质量,既为民办学校的发展找到了新的道路,也为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这是很好的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