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民办培训机构来说,正在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涉及到的分类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导向,教育部长袁贵仁和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教科院副院长胡卫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对于《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教育部长和提案人怎么说?

2016-03-09 18:54:49发布     来源:多知网    作者:Carey  

  多知网39日消息,对于民办培训机构来说,正在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涉及到的分类管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政策导向。这次教育部长袁贵仁和全国政协委员、上海教科院副院长胡卫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这次两会,教育部部长袁贵仁在谈到正在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提到的分类管理问题时表示:对于分类管理,主要是怎么操作。我们将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差别化扶持政策,特别是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等方面加大对民办学校支持力度,推动民办教育做优做强。

  另外,袁贵仁还说:对于民办教育发展,根本是促进,不能是停滞,更不能是倒退,这是原则和方向。

  今年胡卫提案建议依旧围绕该法修订,他建议:修订法应该从中国国情出发,不能简单照搬西方经验;政策制定应该面向大多数,体现包容性;政策应该考虑差异性,不能一刀切;要尊重举办者意愿,给予其办学选择性。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发展和规范两手抓,在发展中提升质量,在规范中完善治理。

  同时,胡卫还在提案中提到当前民办教育发展还存在以下问题,包括政策环境还不明朗;民办学校法人属性不明晰;办学自主权难以落实等。

  以下为胡卫提案全部内容:

  去年全国两会上,我提交了《关于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提案》,引发广泛关注。在提案中我建议,构建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框架,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性质界定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法人,厘清政府监管权力与学校办学自主权的权利边界。教育部对提案给予了答复,表示正在加快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差异化扶持政策体系。目前,在社会各界的推动下,《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提上了议程。

  民办教育走上法治化道路,始于20021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该法对于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民办教育发展的需要。穷则变,变则通,关于民办教育的法律修改已势在必行。20151226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九次委员长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一揽子修正案草案进行调整,一揽子中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暂不交付表决,待进一步完善后,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

  毋庸置疑,目前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确实面临一些的困难和瓶颈问题。就我个人看,至少存在以下三方面:

  一、是政策环境还不明朗。近年来,与政府教育投入大幅增长相反,民间投入教育的比重大幅下滑,民间投资教育的意愿明显降低,这主要是由于民办教育政策不够明朗,一些长期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桎梏和政策壁垒还没有从根本上消除。譬如现行法律法规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和累积资产处置办法语焉不详,合理回报缺乏操作细则,历时多年反复修改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文件至今尚未出台,正在进行的法修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各界争议和矛盾较大。民办教育需要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能翻烧饼,要稳定市场预期。

  二、是民办学校法人属性不明晰。目前绝大部分民办学校根据1998年施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在民政部门登记。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并无民办非企业这一法人类型,导致民办学校长期处于非驴非马的境地。民办学校在人事制度、社会保险、税收等方面难以落实与公办学校同等法律地位。

  三、是办学自主权难以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保障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然而现实中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往往捉襟见肘。政府职能的转变: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授权必须为;简政放权,由微观管理变为宏观管理,真正落实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特别是招生、收费、课程设置权。

  当前,对民办教育实行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是完善民办教育管理体制、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举措,这是我国教育领域重大的思想突破和改革创举,有利于在顶层设计上打破部门利益,共同解决民办教育管理体制中的深层次问题,将对我国整个教育生态产生深远影响,为民办教育改革开启新的窗口期。

  如何合理修法,对民办教育进行科学的分类管理,我认为应该坚持以下四个原则:

  首先,应该从中国国情出发,不能简单照搬西方经验。我国民办教育发端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不像西方发达国家是捐资办学,大多数是投资办学,因此两者的逻辑起点截然不同。国家最初是承认学校举办者权益的,鼓励投资者拥有财产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明确规定,教育机构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可以取得适当合理回报。因此,在进行分类管理制度设计时,应考虑保护投资者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我国14万所民办幼儿园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办学者拿出自有房产办学,如果直接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办学者私人自有生产资料变为社会公有资产,这有悖于《物权法》的规定。因此,分类管理既要借鉴国外的制度设计,又要从本国实际出发,不能简单采取拿来主义

  其次,政策制定应该面向大多数,体现包容性。由于办学初衷、办学主体、办学形式、资金来源等的不同,我国民办教育极少有纯营利性或纯非营利性的,而是呈现出光谱现象,即不是非黑即白,有大段的中间灰色地带,具有复杂多样性。在进行分类管理政策设计时,要有兼顾,多一些层次,着眼于大多数。尤其是对非营利学校应有所细分。譬如,可分为捐资办学和出资办学两种类型。捐资办学型民办学校登记较易操作;出资办学型登记较为复杂,要对办学者考虑两点:一是学校产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予,不能剥夺;二是要从办学结余或者剩余财产中对出资人给予一次性奖励,鼓励其办好学校。

  第三,政策应该考虑差异性,不能一刀切。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差异显著,沿海发达地区与中西部地区民办教育,城市与农村地区民办教育,提供高端选择性教育的民办学校与提供低端普惠性的民办学校,不尽相同,各式各样,差异很大,不能用一把尺子丈量。在进行民办教育顶层制度设计时,宜求同存异,留有余地,承认差异性,尊重多样性,切忌一刀切、大一统。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可以让地方大胆探索,先实验试点然后逐步推广。例如,温州市民办教育综合改革先行先试,出台了“1+14”政策体系,在法人登记、产权归属、教师待遇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

  第四,要尊重举办者意愿,给予其办学选择性。选择营利性抑或非营利性应该是基于民办学校办学主体的自主选择,政府部门不能把非营利性制度设计得宽松一些,营利性制度设计得苛刻一些,应该让两者在公平的赛道上起跑。不能引蛇出洞,然后一网打尽,要求投资方强行选择营利性或非营利性,这样会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

  展望未来,面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目标,面对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新要求,面对经济转型、产业升级的新形势,需要认真思考民办教育的发展,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发展和规范两手抓,在发展中提升质量,在规范中完善治理。(多知网 Care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