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多种方式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托育服务。”

上海出台3岁以下幼儿托育指导意见,录像资料需保留30天

2018-05-02 22:44:16发布     来源:多知网    作者:冯玮  

  多知网52日消息,4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中指出:对于违反职业道德的从业人员,建立行业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托育机构主出入口、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确保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30天以上。

  以下为《意见》部分内文,经多知网删减整理。

  主要目标方面:

  构建多形式、广参与的托育服务体系,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引导本市托育服务市场发展,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提供符合适龄幼儿家庭多样化需求的托育服务。

  主要任务方面:

  鼓励有条件的区在新建配套幼儿园时,按照本市《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G/TJ08-45)规定,落实托班的建设要求,满足举办托班的用房需求;通过改建、扩建幼儿园,增加托班的资源供给;鼓励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公益性托儿所扩大服务对象的覆盖面,努力缓解本市入托的供需矛盾。

  以多种方式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托育服务。

  引导支持举办者在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为社区居民、单位职工提供更多公益性、福利性托育服务。在居住、就业集中建成区域,如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保等职能部门的相关要求,且房屋产权清晰、房屋性质不变更的,举办者可以试点结合住宅配套服务设施、商务办公、教育、科研、文化等建筑,综合设置幼儿托育设施。

  各类托育机构可根据本市2-3岁幼儿家庭的实际需求以及场地、供餐等条件,提供全日制、半日制或计时制等托育服务。

  1.引导企事业单位、园区和商务楼宇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凡职工适龄子女达到20人及以上的企事业单位,鼓励单位积极挖掘现有资源或建设相应规模的托育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托育问题。鼓励同一园区内、同一商务楼宇内的多家企事业单位,采用多种方式联合提供托育服务,满足园区内、商务楼宇内职工适龄子女的托育需求。

  2.鼓励挖掘社区资源满足托育服务需求。在各区政府的指导下,将托育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挖掘社区空余场地资源,按照社区适龄人口数,合理规划和布局,提供托育服务的场所及亲子活动设施,具体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托幼机构承接公益性托育服务。通过返聘教育、卫生计生等机构有经验的退休人员等措施,充实社区托育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对社区内适龄幼儿家长等带养人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3.引导和支持托育服务市场发展。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通过提供专业培训、支持规模经营等方式促进托育服务市场发展。引导和培育相关食品企业根据幼儿不同的成长阶段,提供不同的预包装幼儿食品等配套服务。

  加强托育机构标准建设方面:

  按照专业要求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并就选址、功能、供餐、安全、班级规模、人员配置等提出具体要求。

  1.选址要求。托育机构选址应以保障安全为先,远离污染源。托育机构建筑面积不低于360m2(只招收本单位、本社区适龄幼儿且人数不超过25人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00m2),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m2。户外场地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的机构,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m2。托育机构应尽可能为幼儿提供户外活动场地。

  2.功能要求。全日制、半日制托育机构的幼儿活动用房包括班级活动单元(含生活区与游戏活动区)、综合活动室等。计时制托育机构的幼儿活动用房包括生活区与游戏活动区。托育机构的服务用房包括保健观察室、晨检处、洗涤消毒用房等。全日制托育机构的附属用房包括厨房、储藏室等;半日制、计时制托育机构的附属用房包括配餐间、储藏室等。不提供点心的计时制托育机构可无配餐间。

  3.供餐要求。自行加工膳食的全日制托育机构应设不低于30m2的厨房,其加工场所和备餐间分别不低于23m27m2。不自行加工但提供膳食的全日制托育机构,需向有提供中小学餐饮服务资质的企业购买供餐服务,并设不低于8m2的配餐间。用餐人数超过50人的,执行本市食品经营许可中关于托幼机构食堂要求。半日制和计时制托育机构提供点心的、企事业单位自办托育点且其用餐由本单位食堂提供的,应设不低于8m2的配餐间。

  4.安全要求。托育机构主出入口、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确保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30天以上,且出入口设置微卡口,符合智慧公安相关要求。托育机构实施安全封闭管理,门卫室、安防控制中心、负责人办公室安装紧急报警装置,且与区域报警中心联网。托育机构根据实际场地,设置电子巡查系统,巡查点布控合理,安装须牢固隐蔽。

  5.班级规模。托育机构按照幼儿年龄编班,2-3岁幼儿生活的班级,每班不超过20人;2岁以下幼儿生活的班级,每班不超过15人。全日制和半日制托育机构不宜超出6个班,计时制托育机构不宜超出4个班。

  6.人员配置。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心健康,富有爱心,热爱保育工作,且须具有6年以上学前教育管理经历。托育机构应配备育婴员、保健员、保育员、营养员、财会人员、保安员等从业人员。

  托育机构收托幼儿数应与从业人员之间保持合理比例,每班应配备育婴员和保育员(统称保育人员),且育婴员不得少于1名。2-3岁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7118-24个月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5118个月以下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31

  收托50人以下的托育机构,应至少配备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50-100人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01-140人的,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和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托育机构应至少有1名保安员在岗,保安员应由获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保障措施方面,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可接受定期的免费专业培训。

  2.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托育机构如需实行居民水电气价格,由机构向水电气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市或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由水电气企业核实后办理。如需安装独立计量装置、涉及线路改造的,有关费用由托育机构承担。

  3.托育机构可按照规定,申请设立青年(大学生)职业训练营或就业见习基地,培养专业服务队伍,并按照规定,获得政策扶持。

  4.将保育员、育婴员等相关技能培训项目列入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

  5.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员等项目培训并鉴定合格的,可按照紧缺培训补贴项目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6.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提供托育服务,予以免征增值税。

  7.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可向财税部门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可按照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有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8.企业设立的员工子女托育点所发生的费用,可按照税法规定,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9.购买综合保险、开展食品安全等工作取得成效的托育机构,可给予综合奖补。

  10.鼓励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商务楼宇综合设置公益性托育机构。已出让商办用地新增公益性托育机构的,可享受城市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