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1日。

教育部发布《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严格聘用标准

2020-07-21 14:36:24发布     来源:多知网    作者:麦瑞宋  

  多知网7月21日消息,教育部今日发布《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规定外籍教师及聘任外籍教师的教育机应具备的条件,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显示:

  在外籍教师的资质上,在各级各类学校担任学科专业(含外国语言文学专业)教师的,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关教育机构相关学科2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或者相关领域工作经历;担任外国语言培训教师的,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并受过相应的语言教学专门训练,取得相应的语言培训资质且一般从事母语国母语教学;用中文教授相关课程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三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或者通过汉语水平考试获得相应等级证书。

  外籍人员已获得博士学位,或者取得国籍国教师资格证书,或者拥有教师教育类学士以上学位的,可以免除相应教育工作经历要求。

  同一聘期内,外籍教师只能与一个教育机构签订合同,取得一个备案号码。经聘任机构同意,外籍教师可以在其他教育机构合理兼职。外籍教师兼职的,聘任机构、外籍教师与兼职教育机构应当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责。聘任机构不得向兼职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兼职聘任合同应当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将名单通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外籍教师累计兼职授课时间不得多于在聘任机构的授课时间。

  聘请外籍教师的教育机构,应当将所聘任外籍教师的姓名、国籍等基本信息和聘任岗位、备案号码、工作许可证等信息在其公示栏及网站上公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外籍教师的文化背景和岗位特点,制定外籍教师职前和职后培训计划,对初次聘任的外籍教师,应当自行组织开展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专业教育机构开展不少于二十个学时的岗位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中国宪法、法律、国情、师德、教育方针政策和业务知识、教学能力等。

  教育机构应当依照法律和合同约定加强对外籍教师的服务与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教育机构或者外籍教师不得以密集安排课程等明显不合理的方式实施短期集中授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