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知网8月28日消息,今日,中国教育部政策法规原司长、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执行会长孙霄兵在中国教育智库网举办的白丁会客厅活动中对新《民促法》的实施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影响进行了一些解读。
孙会长表示,在促进教育的公平化方面,从以往为“受教育者”争取公平性,发展到目前的为“社会成员的参与者、举办者”争取权利和义务。
以“一省一规,一校一策”为原则,新《民促法》将授权省级统筹政策的同时,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考当地学校、学生、家长建议做“精准政策”。省级政府应分门别类、逐项逐条分析学校的相关情况,学校应尽量做到“个体化”。
对于民办教育机构,各地在出台配套政策方面时,可参考一下三方面:第一、办学理念,民办教育机构应平衡把握教育公益性和产业性的需求,公益性教育机构应考虑持续经营的问题;第二、对学校规模、相关政策、教学投入、学校建设,民办教育机构应结合收益和学校发展情况,做精细计算和安排;第三、衡量当地民办教育政策,特别是工商管理、土地政策、税收政策方面,国务院在教育文件方面已经做出了充分指导,请大家注意研究。
义务教育阶段以公办学校为主,民办教育机构选在义务教育的,不能选择“营利性”。其他领域,会根据学校规模大小、层次高低等进行选择,特别是学前教育和高等教育,
孙会长认为,未来,投资的第一需求是高等教育,其次是学前教育。在吸引社会资本的过程当中,随着教育的政策发展,会产生更多的引资方式。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社会价值、教育价值、法律价值上完全平等,都是国家支持和保护的,二者只是学校办学模式的选择。不能从营利或非营利的选择,反推投资者目的。
从中国民办教育的适应性来看,可能会有相当一部分机构会选择“非营利性”,这类机构可能会更适应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