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知网3月31日消息,随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及《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印发后,新的政策形式对于教育资产证券化将会有怎样的影响?在今天的i-EDU国际教育产业投资峰会上,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合伙人吴冠雄,就系列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以下为吴冠雄演讲内容,经多知网整理:
先简单回望四个结论,来向大家解读下民促法修法进程与学校上市的关系:
不完成修法,民办学校无法经证监会批准完成实现资产在A股市场的证券化,但通过市场上的案例可看出,也有可能通过现金并购或者公司化经营等方式有限地实现注入A股上市公司;
《民办教育促进法》完成修改,仍然需要等待国务院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配套规章、各省地方法规,后续立法过程至少需要一年到两年;
即便法律修改无法全部完成,民办学校并不会自动变更为“营利性学校”,每个个体还须申请并经所在地教委批准,从“非营利性学校”变更为“营利性学校”,而各省的进度并不一致,时间上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修法完成后的一段时间内(对于这段时间有多长,我个人理解是3年甚至更长),学历制民办学校(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在转变为营利性学校时可能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在时间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且各省会存在时间进度的差异,预估2018年内不会有普通的实质性进展。
针对2017年1月18日配套法规的出台,后续还会有什么?可以有这样几个判断:
首先是配套条例,也就是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是《民促法》修改的配套法规;
第二部分是后续的配套法规和政策将会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条例,民办学校准入的负面清单,相关优惠措施有待明确,尤其是税收方面,地方法规(营利性学校等级和监督管理,存量学校变更为营利性学校的政策)。
关于1月18日配套法规的主要内容,我再从以下几点提醒大家进行关注:
在加强党建方面,加强党建对于我们做投、融资这一行来说,它的重要性就在于民办学校的方向和课程体系以及治理结构包括交叉任职和双向进入。
在优惠政策方面,非营利性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的认定,以前的笼统概念是大家都是同等待遇,但是这次之后,你要按照税法进行资格认定,其中是否严格执法值得关注;另外营利性民办学校仍要坚持公益属性既要遵循教育的规律,也有利于取得相应的政府优惠政策。
民办学校的准入方面,第一是准入负面清单;另外也提出了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和不损害第三方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等,各级政府就不得设置条件进行限制;最后就是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人,不论是社会团体、法人,要求他是中国境内的法人,如果是个人,要求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个人。
办学自主权增强方面,民办中小学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之后,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这也是国际学校或双语学校等提供多样化教育产品的法律依据;简政放权,比如民办高等学校,除了办学许可证上的名称变更的标准,合并分离的标准等事项外,可在省力进行审批;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或具有相关专业技能资格的人员。
对办学成本的影响方面,民办学校必须为教职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同时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员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民办学校要把5%的学费收入,用来奖励和资助学生。这个部分如果完全合规的话,无疑也会增加学校的办学成本。
还有一点很重要,就是公司制培训机构不再无法可依,大家知道在劳民促法的66条曾说了“另行规定”,但是这个规定一直没有很清晰,这次之后,结束了无法可依的状态,学校可参照适用办学条件,取得办学资格证。
最后,和大家分享下《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后,对于细分领域的影响。
第一,培训业务方面:
民办非营利与公司制两个“流派”将趋同,转为非盈利性与营利性区分管理;
存量培训机构如何转化为营利性上,假如存量培训学校直接为营利性,但是受制于审批意愿和流程,所以还需要很长的时间,那么假设是关闭老校开新校,审计能否过关以及业绩能否连续,都有待考证,最后如果公司直接申请办学排照,可能相对容易,但也取决于各省的状态;
年初开始一些地方(如上海)对于培训机构的清理整顿;
在未来,整体市场一定是以境内资本为主,境外资本为辅。
第二,学前教育方面:
学前教育的投资风险将存在于普惠制的推行,非配套设施资源的稀缺性,“高端市场”生源的激烈竞争;
此外我判断学前教育目前应该不会纳入义务教育;
高端市场和普惠制,高端幼儿园的市场配套资源具有稀缺性,和前文一致;
直营和特许加盟,这也是学前教育的主要经营方式,其中直营的问题是,假如一家机构可以做到100多家幼儿园,它们可达到上市标准,但是地域分散,单体的点盈利规模相对较小,这时候要想IPO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特许加盟的问题则主要是控制率很低;
最后关于外资产业政策的趋势,将会越来越严。
第三,义务教育方面:
义务教育在非盈利性领域,要不要授权,是不同人不同角度的问题;
同样在非盈利性领域,能不能授权,出路可分为境内资本市场和境外资本市场,而境外则涉及到了VIE的使用,如近期最高院判决的案例(亚兴公司与安博教育)。
第四,高等教育方面:营利性转型仍待破局。
第五,职业教育方面:区域性产业融合,校企合作。
因此,在可预见的未来,境外市场仍旧是学历制教育进入资本市场的主要通道。(多知网 冯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