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知网11月30日消息,北京市教委、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从学校设立、组织机构、教育教学、财务资产、信息公开等方面进行规定。
《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资质,《办法》提出,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需要,符合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
此外,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在收费问题上,《办法》指出,营利性民办学校一次性收取费用的时间跨度按相关规定执行。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应当在招生前30天向社会公示。学费标准调整时,新入学学生执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在校生按照入学时招生简章、入学协议等方式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没有约定的按照入学时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在师资管理上,《办法》指出,营利性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学校应当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学校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办法》还对不同层次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做出规定。其中,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本市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中等及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区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此外,受教育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也有所提及。根据《办法》,营利性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应当按照招生简章、广告或培训协议等承诺提供教育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学、退学、转学、退费手续。
与《办法》同步发布的,还有北京市教委等五部门发布的《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对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登记办法做出规定。上述两个《办法》从即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