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知网3月24日消息,近日,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体育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了《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提到,上市公司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管理办法对校外培训机构财务活动提出了几方面的规范要求。
一是财务管理体制方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财务决策和监督制度,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体制。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本机构财务工作和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设置独立的财会部门,不具备单独设置财会部门条件的,应当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二是资金筹集方面,明确了举办者的出资义务和不得抽逃出资的要求,同时上市公司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学科类培训机构资产;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由外资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等方式控股或参股。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成立后,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三是资金营运方面,机构要设置财会部门或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各项收费应当由财会部门或专职会计人员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机构在收取培训服务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不得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不得以举办者或其他名义开具收付款凭证,不得以收款收据等“白条”替代收付款凭证。
校外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应当按规定作为负债管理,后续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为收入,严禁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
四是资产和负债管理方面,强调要维护资产安全与完整,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存续期间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者长期无偿出借大额资金、资产设施等。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控制本机构负债规模,改善债务结构,防范财务风险。
五是收益分配方面,明确了培训机构净资产(利润)的使用与分配方式,强调非营利性培训机构举办者不得分红或取得其他投资收益。
六是财务清算方面,规定了培训机构的清算情形、清算主体、剩余财产清偿顺序和支配,机构终止时,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应当依次清偿应退学员培训费和其他费用,应发从业人员的工资、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应偿还的其他债务。
此外,管理办法还强调,校外培训机构至少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系统,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