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知网1月12日消息,近日,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市教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校长是学生学校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中小学设立未成年人学校保护专兼职教师岗位,负责本校未成年人学校保护日常工作,到“十四五”末,要成立学生保护委员会,整合欺凌防治、纪律处分、教育惩戒等组织、工作机制,统筹负责学生权益保护及相关制度建设。
意见提出,各区教育局成立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机构,按照本区学生规模及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实际需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行使行政管理及协调职能,负责本辖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指导辖区中小学落实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要求。有条件的区,可以设立学生保护专职监察员负责学生保护工作,处理或者指导处理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以及其他侵害学生权益、危及学生身心健康、影响学生健康成长的事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学校安全区域制度,健全依法处理涉校纠纷的工作机制。
意见表示,校长是学生学校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各中小学设立未成年人学校保护专兼职教师岗位,负责本校未成年人学校保护日常工作。规模较大或多校区的学校,或有条件的其他学校,到“十四五”末,要成立学生保护委员会,整合欺凌防治、纪律处分、教育惩戒等组织、工作机制,统筹负责学生权益保护及相关制度建设。
意见强调,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纳入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业务培训范畴,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指导能力;纳入中小学校长培训范畴,强化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底线思维和忧患意识;纳入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和新教师岗前培训范畴,普及未成年人学校保护基本理念和基础知识。
此外,意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加强未成年人学校保护相关专业人才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