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知网11月18日消息,近日,宁波市教育局官网发布关于征求《宁波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退出机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提到拟对未能聘任上岗、考核不合格、违反师德或因其他原因等不能胜任(坚持)教学岗位工作的教师,予以退出。教师退出渠道包括待岗、转岗、离岗退养、解聘。
意见稿中表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可予以待岗:聘期满后,未能继续聘任上岗的;经考核认定不适合教学工作的;新教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违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给予开除以外处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学校可予以解聘:学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待岗、转岗,或连续两年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师,学校应予以解聘:因违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受到刑事处罚或其他原因,受到开除处分的;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猥亵、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被依法判处刑罚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对于退出相关的待遇,意见稿表示待岗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教师待岗期内,只发放基本工资、不超过50%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待岗当年不能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岗位晋升和各级各类评优。
对于退出争议的处理,意见稿表示教师对待岗、转岗、解聘有异议的,可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小组申请调解。学校应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小组成员一般5-7人,由教师代表、学校党组织或行政代表、学校工会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