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国家网信办: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2022-03-18 15:10:48发布     来源:多知网    作者:Alice  

  多知网3月18日消息,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服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征求意见稿表示,禁止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全遭受网络欺凌证据、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渠道。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限制账号功能、关闭账号等必要措施。

  新闻媒体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不得通过网络宣扬体罚未成年人、侮辱未成年人人格尊严和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行为,不得通过网络披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欺凌事件当事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未成年人真实身份的信息。

  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符合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并应当遵守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机构设置、人员资质、收费监管等相关标准和制度,按照规定合理设置时段、时长和内容,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征求意见稿强调,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的,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经其监护人同意。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在使用网络产品和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