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知网2月18日消息,日前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
法治副校长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设计,是法治工作部门参与支持学校治理的重要制度载体。2003年,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教育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兼职法制副校长职责和选聘管理工作的意见》。近20年来,兼职法治副校长制度成为教育管理的“助推器”,在增强学校师生权益保护、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维护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同时,在实践中也存在法治副校长配备不均衡、履职尽责能力不平衡,人员流动大、难以及时补充等问题。中央对法治副校长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部署,《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强调要完善法治副校长制度,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法治副校长确定为法定制度。实践的发展和法律规定的变化,迫切需要我们进一步健全法治副校长制度,完善中小学治理体系。教育部在中央政法委的指导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制定出台了《办法》。
2021年12月27日,教育部部长怀进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2号,公布《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已有2328家法院的13801名法官担任15332所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
《办法》一共有20条,重点围绕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是什么”“干什么”“谁来管”“怎么聘”“如何干好”等问题,系统设计了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有五个方面:一是明确调整范围。二是拓展工作职责。三是完善管理体制。四是健全聘任机制。五是强化保障激励。
在明确调整范围方面,《办法》规定,法治副校长是指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在学校兼任副校长职务,协助开展有关工作的人员。这个《办法》的适用范围是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
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主任、二级巡视员江继海介绍,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各级法院联合相关部门出台加强法治副校长工作意见等规范性文件297件。各级法院领导干部也带头落实法治副校长工作要求,已有2328家法院的13801名法官担任15332所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副厅长李峰介绍,截至2021年9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有近4万名检察官在7.7万所中小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四级检察院共有15606名院领导担任中小学法治副校长,其中检察长3205名,实现检察长担任法治副校长全覆盖。
公安部近年来也专门成立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联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持续多年开展“护校安园”专项行动,选派30余万名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优秀公安民警兼任法治副校长,深入学校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助力维护校园秩序持续安全稳定。
需要注意的是,从工作实践看,很多学校通过签订协议从法学教育或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了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根据约定就某一项或多项学校法治工作提供针对性服务。此种情况属于学校自主聘请校外专业力量、构建多元参与学校治理的自主行为,《办法》对此并不禁止。总的来讲,《办法》发布后,学校从法学教育或法律服务机构聘请的法治副校长仍然可以继续履职,但不受《办法》调整,其聘任与管理可以由学校参照《办法》并结合实际确定。
二、要求每一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
在拓展工作职责方面,《办法》将法治副校长的职责拓展为六个方面,包括推动法治思想学习宣传、开展法治教育,协助开展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管理、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理等职责。
在完善管理体制方面,《办法》提出,在国家层面,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宏观政策,统筹指导地方开展法治副校长有关工作。在地方层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实践中已有的做法和当地实际统筹落实。我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由相关部门参与的法治副校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本地区学校法治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工作。
在健全聘任机制方面,《办法》明确了法治副校长在政治、业务、身心健康、教育能力等方面的要求,由派出机关根据条件择优选派。为了扩大选派范围,《办法》将年龄不超过65周岁、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也纳入了聘任范围,我们希望有更多热心教育的法治工作者参与进来、贡献力量。《办法》规定,由教育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聘任计划,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库,并组织学校选聘。要求每一所中小学校至少配备1名法治副校长,并优先为偏远地区、农村地区学校和城市薄弱学校配备法治副校长。
在强化保障激励方面,《办法》规定,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法治副校长培训方案和规划,提高法治副校长履职能力和水平;派出机关要为法治副校长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将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纳入工作量,明确为考核内容;学校要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建立工作机制,积极支持、配合法治副校长开展工作。
三、主要职责:落实法治教育任务
长期以来,法治副校长主要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为主要职责,在推进青少年宪法法治教育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积极成效。但有的地方反映,实践中有的法治副校长仅为“临时普法员”、职责定位还需进一步明确。为此,《办法》在规定推动法治思想学习宣传、开展法治教育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和实践需要,进一步明确法治副校长还需协助开展的保护学生权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参与安全管理、实施或者指导实施教育惩戒、指导依法治理等职责。拓展法治副校长的职能,既能充分发挥各派出机关工作人员的优势,也将为完善中小学治理体系、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创造积极条件。
《办法》指出,法治副校长每年在任职学校承担或者组织落实不少于4课时的、以法治实践教育为主的法治教育任务;参与学校学生权益保护制度的制定、执行,参加学生保护委员会、学生欺凌治理等组织,指导、监督学校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职责,依法保护学生权益;指导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加强管理和教育。
此外,法治副校长还需参与安全管理,主持或者参与学校安全事故的调解协商,指导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制止侵害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协助学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予以训诫或者矫治教育。根据学校实际和需要,参与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辅导、矫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