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对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确权、授权。

加强行政执法!首个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专门文件出台

2022-02-09 16:06:51发布     来源:多知网    作者:关注教育的  

  2月9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精神,教育部、中央编办、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 深入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首个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专门文件。

  《意见》指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政府管理校外培训事务的法定职责,要加快建成权责明晰、管理规范、运转顺畅、保障有力、监管到位的执法体系,全面提高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依法严格查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双减”工作扎实有效,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意见》强调,要健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各部门联合执法的现有机制,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推进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异地之间协调联动。市场监管、网信、公安、体育、文化和旅游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内,对涉及校外培训的问题进行单独或联合监管。

  《意见》明确,要强化教育行政部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增强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意识和能力。要增强教育部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力量,加快机构设置,加强力量配备,提高人员素质。要制定执法清单、规范执法流程,创新执法方式,提高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能力。

  《意见》要求,各地教育、编制、司法等部门要推动将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加强保障,合理配置执法必需的交通、通讯、执法记录仪等条件装备。要将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纳入教育督导范围,推动地方政府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对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不力、校外培训治理不到位的,将严肃问责。

  《意见》的工作目标是,到2022年底,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制度基本建立,各级各有关部门之间的统筹协调机制基本理顺,执法力量得到明显加强,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高。到2024年,基本建成权责明晰、管理规范、运转顺畅、保障有力、监管到位的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体系。

  以下为《意见》主要内容:

  01

  健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现有机制

  《意见》在总结分析各地现有执法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现有机制。有三个要点:

  1、坚持分工合作:

  推进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异地之间的协调联动,已整合实行综合执法的,可继续探索。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外培训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的组织协调,重点负责对无证经营、违反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人员、培训收费规定、违规举办竞赛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进行监管执法,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市场监管、网信、公安、体育、文化和旅游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内,对涉及校外培训的问题进行单独或联合监管。

  2、健全协同机制:

  各地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健全审批、监管、处罚衔接机制,坚持先证后照,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程序、许可内容。

  实行综合审批改革的,须事先书面征得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

  加快实现部门间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进现场共同执法。

  建立校外培训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健全教育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

  3、加大查处力度: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适时部署集中专项整治,及时通报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要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

  建立完善严重违法惩罚性赔偿和巨额罚款制度、终身禁入机制,让严重违法者付出应有代价。

  对违法违规开展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网站平台,按照“发现一起、处置一起”原则,依法依规采取处罚措施。

  畅通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受理、跟踪查询、结果反馈渠道,对举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和严格保护。

  02

  强化教育行政部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职责

  《意见》进一步“确权”“授权”。提到“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

  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政府管理校外培训事务的法定职责。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要求,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切实增强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意识和能力。

  《意见》明确各级权责,从部、省、市、县四个层面,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方面的职责。

  其中,教育部主要负责拟订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国校外培训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和督办全国性、跨区域校外培训重大案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拟订本地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辖区内跨区域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及审批的线上培训机构案件。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指导、组织协调辖区内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本地区校外培训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负责校外培训监管的机构承担具体的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职能。

  《意见》还明确执法层级:

  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以县级为主。

  设区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原则上以区级执法为主。

  压实乡镇、街道责任,将校外培训治理纳入村(社区)网格化管理,开展综合治理。

  对跨区域违法违规行为,由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地、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相关部门共同查处。

  03

  增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力量

  《意见》着重解决一些地方没有机构、没有力量执法的问题。

  一是明确要求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校外培训监管机构,承担本地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职能。

  二是要求加强执法力量配备,科学设置岗位,统筹各方力量,充实一线执法人员。

  三是强调上级机构可按程序调用下级执法人员和资源,确保形成执法合力。

  四是要求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提升专业化水平。

  04

  提高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能力

  规范执法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意见》明确了相关任务——

  一是明确要制定执法清单。执法清单是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的重要依据,是规范执法的前提。教育部将出台《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并动态调整,各地要出台细则并抓好贯彻执行。

  二是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校外培训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重要措施,校外培训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校外培训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只有全面推行校外培训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才能逐步推进校外培训行政执法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

  三是创新执法方式。适应形势发展,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探索“互联网+执法”和信用监管方式。《意见》印发后,还将配套出台执法流程、执法文书,全面推进规范执法,不断提升执法能力和公信力,切实维护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

  05

  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保障

  在教育部看来,“双减”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涉及众多利益群体,涉及众多部门职责,必须由各地党委和政府高位统筹、各部门通力合作,才能确保高效执法、形成震慑。

  在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保障方面:

  一是强化条件保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编制、司法等部门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推动将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加强相关经费保障。

  加快制定不同层级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及时调整执法目录、更换执法证件、合理配置执法必需的交通、通讯、执法记录仪等条件装备,建立执法信息平台,改善执法条件,保障执法需要,保护执法人员安全。

  二是推动督导问责。

  严格执行《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将校外培训治理纳入教育督导范围。

  推动地方政府把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行政执法、推进校外培训综合治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实施方案,层层压实责任。

  对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不力、校外培训治理不到位及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对被督导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充分发挥督学作用,积极开展校外培训日常督导。

  三是健全监督机制。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校外培训监管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和完善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执法考核评议等制度。

  要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执法事项的普法工作,加强以案释法。

  要建立校外培训社会监督员队伍,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探索公众参与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