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知网1月25日消息,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妇女联合会联合出台《关于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其中明确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职不当、不力等情形,可以依法责令、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一定时间的家庭教育辅导,督促和引导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意见明确,“涉未成年人案件家庭教育指导”的相关事项,包括概念界定、主体范围、案件范围、具体程序以及家庭教育指导的内容、形式,还有督促落实、跟踪回访、隐私保护、联动协作、保障机制等,以便公检法等办案机关具体落实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意见规定,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六种情形,包括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被监护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他人犯罪行为侵害;不积极协助、配合做好涉案未成年人的考察帮教;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怠于或不当履行未成年人监护职责,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应当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形。
意见表示,家庭教育指导主要包括:督促监护人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掌握法治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同时教育监护人培养未成年人法律素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提高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监护人加强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改善亲子关系;帮助监护人培养未成年子女良好行为习惯,树立正确价值观;教导监护人学习有效的沟通方式;引导监护人改变不当教养方式;指导监护人重塑良好家庭关系、营造和谐家庭氛围;对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明确告知分居或离异后应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强化其履责意识,提升其履责能力。
意见规定,办案机关委托的有关社会组织、机构依法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所需费用不得向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收取,作出决定机关可以结合本年度需求情况,将所需费用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被办案机关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训诫等处理。检察机关可根据情况依法发出督促监护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撤销监护人资格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或支持法律规定的有关个人或组织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