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知网1月6日消息,近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发布《关于明确公办普通高校校企合作办学学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提出,开展校企合作办学要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原则,不得以创收(营利)为目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政策、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严禁向学生收取未经国家、省批准的任何费用。
通知明确,普通高校校企合作办学项目执行我省普通本、专科(高职)规定的统一学费标准。对校企双方深度合作,办学投入大、教育培养成本高,执行统一收费标准困难,社会和发展急需的专业,由学校提出申请,省教育厅根据学费占生均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超过25%的规定,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提出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单独核定。
通知强调,在合作过程中,学校要承担招生就业管理、教学管理、实习管理、安全管理、师资管理和学生管理的主体责任,不得将学生全程委托给合作企业进行培养和管理,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学生培养变相转包、分包给合作企业。
对于校企合作办学收费行为,通知提出四个“不得”:
学校不得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巧立名目乱收费。
不得变相以企业或任何第三方名义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实训费、技术技能培训费、校企合作费等名目费用。
不得强制、引导、动员、组织学生向企业缴纳额外费用。
确需向合作企业支付成本费用的,由学校按规定统筹单位预算收入支付相关费用,编入单位预算,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该政策于2021年12月2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