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知网11月5日消息,近日,宁夏教育厅公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提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在民办教育收费监管工作上的职责,规范了政府制定收费的程序和民办教育学校或机构应承担和履行的责任。适用范围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含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按照补偿办学成本的原则,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培训者可收取学费。
对在校住宿学生可收取住宿费。
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服务(或代办服务)可按政策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中和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小学学费和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民办营利性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市县政府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民办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是应当履行价格调查,听取社会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之后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同时应当依法开展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风险评估。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办学校调整收费标准前应公示调价理由、办学成本、调整幅度等情况,未经公示不得调整收费标准民办学校学费住宿费按照补偿办学成本住宿成本,并适当考虑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制定公务费、业务费、人员经费、修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但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捐赠及其他经营性费用支出。
住宿成本包括宿舍管理,人员经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缮费,水电费,用卫生保洁及其他有关宿舍配套服务等正常费用支出
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应当在每学年或学期开学前30个工作日向社会公示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在义务教育阶段,办法明确,中小学校、普通高中按学期收费、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学校按学期或学年收费、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其他培训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一次收取不得超过半年的费用。
民办学校不得提前预收或跨学年学期收费,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办学。
严禁民办学校组织学生开展融资活动、收取与学生入学挂钩的费用。
办法提出,民办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后如学生因退学、开除、转学、休学、游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仍需保留学籍的,学校应按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结算应收学费和住宿费,剩余部分退还学生;按学年或学期收费的,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当月按实际天数计算。
开展短期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按课时收费,退费时按学生未完成课时占应授课时的比例计算退费金额。
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先有书面约定退费等事项的,可按约定执行。
无约定的出现如因学生退学、开除、转学休学、游学等原因提前结束学业或需保留学籍等情况的,学校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剩余部分退还学生。
凡因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招生广告等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
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计算。
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民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同时,民办学校应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公示墙等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减免费政策。
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学校办学,包括教育教学改革,不得抽逃或挪用收费资金。民办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时应开具增值税发票,鼓励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