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

2021-11-26 20:26:38发布     来源:多知网    作者:Morty  

  多知网11月26日消息,今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提到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

  《办法》第十条明确, 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利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 等互联网媒介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 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办法》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通过互联网媒介,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 消费测评等形式,或者附加购物链接的其他形式推销商品、 服务的,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征求《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原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征求《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互联网广告监管制度,增强互联网广告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促进互联网广告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市场监管总局在修订《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起草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公众提出意见,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21年12月25日前提出意见:

  一、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gsjd@samr.gov.cn,请在邮件标题加注“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邮编:100820),并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