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知网11月7日消息,近日,浙江省“双减”试点市金华正式出台全国首批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标准。
当前,金华市“双减”工作正有序推进,学科类培训机构依据“两转一停”的路径得到了有效规范治理,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肯定。但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由于缺乏设置标准、管理职责不明晰、监管措施难执行等原因,成了工作推进中的堵点。
日前,经市“双减”工作专班研究,市文广旅游局、市体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卫健委分别出台了艺术、体育、科技、托育等4类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标准对举办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适用范围、举办者、机构名称、培训场地、章程制度、培训师资、培训内容、开办资金等方面进行了明确。4个标准的出台为规范治理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提供了遵循。
据悉,这是全国最先出台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标准。金华市作为浙江省“双减”工作试点市,“双减”工作专班始终聚焦“双减”的堵点、难点,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统筹协调,精准发力施策,在确保程序到位、合法合规的基础上,率先在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
据市教育局介绍,当前,金华市的营利性学科类培训机构已100%实现压减。下一步,金华市将在各类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规范办学等方面持续发力,确保“双减”工作落地见效,努力为 “双减”先行探路,提供“金华经验”。
01
科技类培训机构:参照学科类管理办法,建立收费资金专用账户
在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金华市科技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科技类机构方案(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中,明确适用范围:本标准所称科技类培训服务是指编程、科学实验、机器人、STEM等有益于培养科技创新思维,提高科学素养的培训活动。开展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等文化学科及其延伸类项目,器乐、舞蹈、书画、摄影等艺术特长类培训服务和棋牌类、航模类、球类、电子竞技、棋类等体育竞技类培训服务,职业技能类以及从事托管、婴幼儿照护的市场服务均不属于科技类培训服务范畴。本标准自发布30日后试行。
《科技类机构方案(试行)》要求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中文名称。培训机构名称由4个部分组合而成,即行政区划(一般采用“金华市”或“金华市+区”或“县(市)”)+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科技类培训+组织形式4个部分组合而成。培训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科技类培训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学科类培训业务相关内容。
在场所设施方面,科技类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并取得建设部门的消防行政许可(备案),符合建筑涉及防火规范。
(一)办学场所的建筑面积要求:凡冠名为“培训部”的,其场所建筑总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凡冠名为“培训中心”的,其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凡冠名为“培训学校”的,其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办学场地应具备房屋安全、消防以及采光、照明、通风、排水良好等条件。应有足够的配套用房(教师办公室、教室、卫生间等),教学设施与设备满足教学、生活、活动需要,且符合安全要求。
(二)教学用房应为商业用房,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作为科技类培训机构的注册及办学场所。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培训的教学用房应为3层或3层以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培训的教学用房应为4层或4层以下,面向高中段和成人培训的教学用房应为5层或5层以下。
(三)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四)科技类培训机构不招收寄宿学员。
在开办资金方面,举办者申请筹设、正式设立科技类培训机构,必须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开办资金,最低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0万元,并须经法定机构验定,计列在科技类培训机构法人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在校长与教师方面,科技类培训机构应当聘任专职校长,配备结构合理、满足科技类教育培训需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与教师,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在编教师,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教育教学管理人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每个培训项目专职教师不得少于1人,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并具有与授课内容相应的教学经历。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在培训内容方面,科技类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课程与教材,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违规开展与科技类培训服务无关的培训课程,不得组织等级评定、选拔性考试及科技类竞赛活动。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不得超出培训对象所处年龄阶段的课程标准。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收费标准、上课时间等应向所在地科技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应当选用培训课程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用教材应报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资金监管方面,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参照学科类管理办法,建立收费资金专用账户,实现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02
体育类培训机构:同一培训时段内师生比不低于1:20;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 30
在金华市体育局印发的《金华市青少年(幼儿)体育类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体育类机构方案》)中,明确到2025年,全市体育培训机构备案率100%、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体育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培训行为全面规范,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在严格执行体育培训机构准入标准方面,从事青少年(幼儿)体育类培训服务的机构设置需符合《金华市青少年(幼儿)体育类培训机构准入指引》,拟开展的机构应符合《金华市青少年(幼儿)体育类培训机构基本条件及备案办理流程告知书》中要求,取得体育部门出具的结果为“已审核,符合设置标准”的《金华市青少年(幼儿)体育类培训机构登记申请表》(见附件3),在登记注册完成后向体育部门提交《备案承诺书》、《金华市青少年(幼儿)体育类培训机构备案书》后取得《《金华市青少年(幼儿)体育类培训机构备案回执》。
培训机构在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营业。培训机构需终止服务的,应妥善安置培训学员和工作人员,并向体育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取得部门出具的注销备案回执后,可至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注销。
《体育类机构方案》还明确了体育培训机构管理职责,包括:
1.亮证办学。各体育类培训机构应当经体育行政部门初审备案,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体育类培训活动。培训机构涉及多个点位的,要做到“一点一证”,在备案核准的培训地点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培训点。
2.规范招生。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入学条件、招生对象、教学时间、班额应向社会公布,不得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严禁非法泄露学员个人信息。
3.亮牌收费。培训机构应设立收费公示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培训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60课时的费用,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4.保证安全。培训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建筑、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场所使用的装修材料也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5.持证上岗。各培训机构要根据培训项目和规模配齐专兼职教练,教练应持有相对应的专业技能资格证,并在培训学场所的醒目位置长期公示教练信息。同一培训时段内师生比不低于1:20。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及国际通行的教学资格证等。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兼职。
6.规范管理。各培训机构应将培训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 30。
7.制度完善。要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切实规范人员准入、劳动用工、培训教学、收支账务、档案资料等常规管理,提高培训效益,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评估和审计。
8.确保质量。各培训机构要坚持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求发展、以服务赢信誉,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优化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加强对教练的业务指导与常规检查,自觉履行招生承诺,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
9.诚信运营。举办者要依法诚信开展培训业务,在自愿、平等基础上与学员监护人签订培训协议(协议可参照《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合同中需明确培训项目与内容、质量承诺、培训期限、时间安排、收费金额、退费标准与办法、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途径等并共同遵守。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副实。不得以暴力、威胁、诱导等手段强迫学员接受培训。
10. 规范宣传。招生章程及广告内容应当合法、真实,表述应当规范、清晰,发布应当公开、合规;不得利用主管部门、相关协会、考级机构及其个人的名义进行宣传推广,严禁出现误导学员和家长的模糊宣传、虚假宣传。
03
中小学艺术类培训机构: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牵头成立艺术类培训课程审核鉴定专家小组
在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印发的《金华市中小学艺术类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艺术类机构方案》)中,明确工作目标是到2021年12月底,现有面向中小学的艺术类培训机构基本完成转录审批登记;2025年,面向中小学的艺术类培训机构标准化建设率达100%、培训师资合格率达100%,艺术培训行业健康发展,管理科学规范,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在执行艺术类培训机构准入制度方面,《艺术类机构方案》要求艺术类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金华市中小学艺术类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要求,并按照《金华市中小学艺术类培训机构设立流程》规范的程序,经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前置许可,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艺术培训活动。艺术类培训机构不得从事学科类培训。面向学龄前儿童和普通高中学生开办的艺术类培训机构参照本方案执行。
在规范审批登记程序和退出机制方面,要求参照教育部门学科类管理模式,艺术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由县(市、区)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前置许可。艺术类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按照“一点一证”审批;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县(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牵头成立艺术类培训课程审核鉴定专家小组,对培训机构提供的模糊艺术类培训课程出具鉴定结论,鉴定结果应当给出明确的“艺术类”或者“非艺术类”结论。
在落实艺术类培训机构职责方面,《艺术类机构方案》要求:
1.信息公开。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应在办学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文件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应在场所内明显位置公示培训的教师、班次、内容、招生对象、收费标准、上课时间等。培训时间不得与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2.合同约束。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与学生的监护人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退费标准和程序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3.制度完善。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学活动;应实行学员登记注册制度,建立规范的学员档案;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培训。
4.定期报告。艺术类培训机构应于每年年底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按照年度计划开展培训活动的情况,依规履行登记手续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情况等。
相关阅读:
1.金华市体育局关于印发《金华市青少年(幼儿)体育类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http://tyj.jinhua.gov.cn/art/2021/11/2/art_1229155628_3929898.html
2.金华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印发《金华市中小学艺术类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http://wglyj.jinhua.gov.cn/art/2021/11/1/art_1229319036_3929647.html
3.金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金华市科技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http://kjj.jinhua.gov.cn/art/2021/9/28/art_1229317784_3923581.html
4.关于《金华市科技类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情况的反馈
http://kjj.jinhua.gov.cn/art/2021/10/29/art_1229317784_392912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