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知网11月3日消息,近日,成都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通知,出台《成都市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对培训机构的审批、收费标准、开办资金、场地设施、从业人员、培训项目等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标准》提到,未经区(市)县教育审批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含个体工商户,以下同)不得以托管、家教、自习辅导、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教育咨询、文化传播、“众筹私教”“攒班团课”等名义开展学科类培训。线下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规开展线上学科类培训。
值得注意的是,本文件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实施初等、中等学科培训的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高等入学考试及语言测试考前辅导等高等教育助考培训机构参照执行;不适用于四川省教育厅审批的线上学科培训机构;不适用于市政府审批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也不适用于文艺类培训机构、体育类培训机构、科技类培训机构等。
(适用范围)
关于审批与收费标准
《标准》提到,不再受理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也不再受理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义务段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自行确定收费标准。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政府指导定价,不得自行确定收费标准。举办者不得从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分红、取得回报、分配剩余财产。
培训机构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培训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包括举办者在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侵占。
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开办资金不可以认缴
举办者租赁场地办学的,实缴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且不少于培训机构1学年度办学及运营成本(含场地租金和教职工工资)。
举办者以货币资金出资的,筹建时应足额转入培训机构的验资账户,法人登记后应及时足额转入培训机构的基本存款账户;举办者以实物、不动产所有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出资的,法人登记后应及时交付培训机构,自正式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过户到培训机构名下。
不得以托管、家教、自习辅导、游学研学、夏令营等方式开展学科培训
未经区(市)县教育审批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含个体工商户,以下同)不得以托管、家教、自习辅导、游学研学、夏令营、思维素养、国学素养、教育咨询、文化传播、“众筹私教”“攒班团课”等名义开展学科类培训。线下培训机构不得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规开展线上学科类培训。
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不得办培训机构
小学、初中培训教室不得设置在地下或3层以上,且不得超过建筑耐火等级对应的最高楼层。校外培训机构须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办学许可证。培训机构不得出借、出租、买卖办学许可给其他机构和个人。未完成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前,不可以招生。
未按规定取得办学许可证,擅自举办培训机构的,教育部门将会同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责令其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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