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教育部将“双减”和“五项管理”作为督导“一号工程”,从监督角度不断发力、推动落实。

教育部:《教育督导问责办法》9月1日起实施,超标超前培训、超期收费等将被问责

2021-09-01 14:29:49发布     来源:多知网    作者:Morty  

  多知网9月1日消息,今日教育部召开了第四场金秋新闻发布会,主题为:介绍《教育督导问责办法》有关情况。在发布会中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详细介绍了《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和《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贯彻落实进展。

  发布会中,田祖荫提到,2021年,教育部将“双减”和“五项管理”作为督导“一号工程”,从监督角度不断发力、推动落实。

  对于记者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督导的问题,田祖荫答道:《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第7条第2款写到,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者出现严重违规的,没有按照要求加强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等等这些行为的,也是这次《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管辖的内容。培训机构如果存在这些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违反法律规定、违反相应政策规定,也是需要问责的。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第9条中写到,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如依据法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视违法情形依法给予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及吊销办学许可证。

  01《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贯彻落实进展良好

  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构建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督导体制机制。

  第一,《意见》贯彻落实进展总体良好。

  一年多来,教育部着力从四个方面狠抓《意见》的贯彻落实:

  第一项,强化部门职责,形成教育督导“长牙齿”的政策合力。教育督导涉及到组织、宣传、编制、人事、财政、发改、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的职责。根据《意见》的部署,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进一步充实加强,孙春兰副总理担任主任,成员增加了中组部、中宣部、体育总局、团中央、中国残联等部门的负责同志。

  各省都成立了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省级领导担任主任,上海、浙江、四川、广西等地还建立了组织、纪检监察、绩效考核办等多部门参加的教育督导反馈、约谈制度,切实强化了督导的严肃性权威性。

  第二项,紧盯中央重大教育决策部署,体现教育督导的威慑和成效。有限督导,才能无限威慑。教育督导必须督在关键、查在要害、导在实处。

  2020年,教育部将督导“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作为当年“一号工程”,紧盯不放,持续发力。全国2846个区县均正式承诺“不低于”目标,这是自义务教育法、教师法颁布实施以来,在预算安排环节,全国所有区县均实现“不低于”这个目标。根据今年继续的追踪督导情况,迄今为止,各地都落实了这一承诺,正在建立教师工资经费保障的长效机制和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随当地公务员待遇调整的联动机制。

  2021年,教育部将“双减”和“五项管理”作为督导“一号工程”,从监督角度不断发力、推动落实。一是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5-7月,各地共组织责任督学27.5万人次,到24.8万所学校开展督导,基本实现了全覆盖。二是组织国家督学开展交叉检查。5月至6月,组织16个督查组,对30个省(区、市)和兵团进行实地督查,基本掌握了各地动态。三是建立重点事项半月通报制度,层层传导压力,压实责任。对该落实、能落实而不落实的,将直接曝光并启动问责程序。目前,各地通过教育督导推动落实“双减”和“五项管理”的工作机制都已建立起来,整个教育系统都已“动起来”。

  第三项,建设高素质国家督学队伍,为教育督导“长牙齿”提供有力支撑。

  督导“长牙齿”,必须打造高素质的督学队伍。为此,教育部创新督学队伍聘用和管理模式,通过分类选聘的方式,组建了多层次的国家督学队伍体系。

  在督学队伍遴选上,教育部根据中央领导同志要求,进一步突出了“讲政治、懂教育、敢担当”的标准。为充分发挥国家督学的作用,专门制定了岗位职责,建立了实绩考核和退出机制,要求新一届国家督学积极履职,保证时间精力投入,不挂虚名。

  第四项,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打造教育督导“长牙齿”的成效机制。

  为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地,教育部按照《意见》部署,加快研究出台相关的配套制度。主要涉及5个方面:一是督导法制建设方面,结合当前教育督导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启动《教育督导条例》修订工作,目前正在广泛征求意见。二是质量保障方面,教育部出台了高校本科毕业论文抽检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学位论文抽检工作体系。原来硕士和博士有现成的了,这次新出台本科的,这样就把整个体系完善起来。着力兜住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底线”。

  三是评估监测方面,出台了新一轮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方案,强调以立德树人为统领,推动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入;制定新一轮国家义务教育质量监测方案,落实“五育并举”,更加突出能力素养导向,坚决克服“唯分数”倾向,强化结果运用,推动建立监测结果与政策完善的联动机制。四是学校督导方面,研制《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任期结束综合督导评估工作的意见》,督促校(园)长规范履职,目前正按程序报审,预计年内出台。五是督导问责方面,出台《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从制度上推动教育督导问责落地。

  02 《问责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和研制思路。

  十次督导,不如一次问责。长期以来,教育督导之所以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问责没有跟上。中办、国办《意见》明确要求,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并从8个方面对压实问责制度进行了部署。贯彻落实《意见》的这些要求,让督导“长牙齿”真正落地,必须制定专门的问责办法。

  为此,教育部在充分调研并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司法部和国务院教督委各成员单位,以及各地、各国家督学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问责办法》。该办法已于今年7月正式印发,教育部网站上有,将于9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今天开始正式实施。

  《问责办法》有三大创新点:第一,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督导的权威性、有效性从制度上真正确立起来。第二,对约谈整改、资源调整、组织处理等作出规定,有利于实现教育督导与教育执法、纪检监察的联动。第三,明确了督导问责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实现了督导问责的规范化。

  《问责办法》的制定思路有四条:

  一是于法有据。在法理层面,严格按照我国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等要求设计《问责办法》的条款,确保问责合法合规、有理有据。

  二是分级实施。在实施层面,明确各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分别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进行问责,一级管一级,避免超权限问责。

  三是规范有序。在程序层面,设计了一整套流程,并让问责对象充分表达意见,努力使其心服口服。

  四是用好结果。将问责结果与党政领导干部、教师的业绩考核、职务晋升、职级晋升、奖励奖惩等工作挂钩,确保问责有力。

  第三,《问责办法》的主要内容。

  《问责办法》共有六章,29条,着重从4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了系统制度设计。

  第一个方面:“问谁的责”,明确了问责对象。主要包括3类对象:一是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二是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三是有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明确,以上3类对象,如果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按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个方面:“谁来问责”,明确了问责主体。《问责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依法追究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的责任。同时,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有关部门依法落实问责职责。

  第三个方面:“问什么责”,明确了问责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类情形:一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的。二是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的。三是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的。四是办学行为不规范的。五是教育教学质量下降的。六是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

  第四个方面:“怎么问责”,明确了问责方式。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针对被督导单位,主要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行政处罚等问责方式。第二种情况,针对责任人,主要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问责方式。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针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责任人,也作了相关规定,明确在采取上述相应问责方式之外,还可以依法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和吊销办学许可证等问责方式。

  问责是形式,通过督导问责,督促各地各地落实应尽的责任才是目的。出台《问责办法》,不是要把全国某一个地方、某一所学校的问题都上升到教育部层面来解决,该哪一级上,哪一级就要守土有责,该谁上谁就要尽职尽责,一级负一级的责,全国教育系统的生态和秩序才是正常的、健康的。

  《问责办法》是一个非常有力的武器,希望各地用好这一武器,努力做到知责履责尽责,竭力避免逃责忘责失责。总之,出台《问责办法》,是教育督导“长牙齿”的一大重要举措,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建设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为推动《问责办法》尽快落实落地,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以多种方式组织开展《问责办法》的解读和培训,督促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好这个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全面启动督导问责工作。

  03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也适用于校外培训机构

问答环节:

  封面新闻记者:近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建立了“双减”曝光台,对该落实、能落实而不落实的相关工作,将会依据《教育督导问责办法》启动相关的问责程序。请问对于培训违规督导问责方面有什么具体考虑呢?

  田祖荫回答道:“双减”工作是中央部署的一项重大决策工作,教育部一直将其作为重点在抓。对于培训机构,如果出现相关的违规违纪行为怎么办?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我带来了这个《办法》,《办法》在网上也有,你们也可以进一步的关注。在《办法》的第7条第2款专门写了,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在招生入学、人才培养等工作中,存在办学行为不规范,或者出现严重违规的,是属于问责情形,就是属于问责的范畴。还有,没有按照要求加强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等等这些行为的,也是这次《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管辖的内容。培训机构如果存在这些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违反法律规定、违反相应政策规定,也是需要问责的。

  对于具体的问责方式,问什么责,《办法》里第9条也作了明确规定,是这样说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如依据法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视违法情形依法给予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及吊销办学许可证。规定得很具体,,根据违规情况和程度来确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