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知网12月29日消息,日前,教育部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在起草过程中就受到了各方面高度关注,此次颁布回应了社会关切的教育热点问题。
《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
《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同时,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
《规则》强调,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
一是身体伤害,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是超限度惩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是言行侮辱贬损,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是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是因学生个人的学习成绩而惩罚学生;
六是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是指派学生代替自己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规则》还明确了教育惩戒的相关救济程序,并鼓励充分发挥家长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育人合力。《规则》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指导推动各地、各校贯彻落实《规定》。(多知网实习生 姚逸婧)